自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加油机计量作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评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武功县金成石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办案单位:咸阳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突击检查当事人加油站,发现站内加油机主板防作弊自锁功能未启用,电脑上安装的调控加油机加油量数值的软件程序(TKD1W.exe)正在运行,该软件可对加油枪加油量误差值进行调控。经现场检定测试,结果显示9把加油枪示值误差值为2%至2.5%,均超过JJG 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定》最高允许误差值±0.3%,检定结果不合格。经查,2022年12月18日,当事人付费安装改变加油机计量数值作弊软件,实施违法行为直至案发。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10块、罚没1057821.1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受利益驱使,个别加油站在加油机计量作弊手段上挖空心思,手法日趋高科技化,从以往的偷接回油管、更换齿轮片等机械作弊方式,发展到遥控加油量、偷换加油机计量芯片、修改加油机计量脉冲参数等高科技作弊方式,达到控制加油数量、偷油、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此案的查处,对警示违法经营者,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广场南路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白酒案
办案单位:渭南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的54箱+4瓶“鳯香原漿”内供酒、17箱+2瓶五粮内供酒的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信息,五粮内供酒亦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5月从供货商李某、苏某处分批购进涉案酒品364箱,货值金额63350元。经对涉案酒品检测,除“鳯香原漿”内供酒的酒精度与标识不符外(标示52%,实测45.8%),其余项目均合格。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渭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酒品、罚没55735元的行政处罚;对供货商李某、苏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鳯香原漿”内供酒来源于宝鸡凤翔柳林镇,涉及异地管辖。省局积极协调跨区域侦办。在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凤翔区市场监管局、刑警大队等多部门的全力配合下,以一张物流单据为突破口,深挖涉案白酒来源。此案是渭南、宝鸡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宝鸡市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的一次重大实践,对推动我省“一圈两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健全完善行刑衔接具有重大意义。
铜川百盈餐饮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办案单位: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3年4月3日,接到12315投诉举报单,称魔方纯K(耀州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且在美 团上直接标明拒绝自带酒水。执法人员遂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上的4个团购套餐购买须知中均标明“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经查,消费者在团购套餐中购买了“全天任意3小时欢唱88元”的套餐,到店后因自带酒水饮料,被当事人要求更换为“周一至周末欢唱+美食套餐198元”套餐,才将自带酒水饮料带入,最终交易达成,当事人违法所得110元。
处罚结果: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上线的团购套餐购买须知中标明“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单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执法意义重大。本案的查处曝光,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为民”理念,同时教育震慑了其他经营者,严格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
秦娃面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办案单位: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泼辣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核实,该店厨师任某于2023年5月购进半斤罂粟壳粉,与辣子面混合,制作了4斤“油泼辣子”,案发时,已全部使用完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高陵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作出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违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市场监管部门重拳打击的重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餐企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还将面临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由省局挂牌督办,是查处食品餐饮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次有益探索。
宝鸡兴誉建筑质量检验检测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案
办案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验检测环境、检测人员能力、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严重超过检验检测标准要求的试验期限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出具非授权签字人本人签名的检验检测报告,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部分样品管理、检验检测环境、标准物质管理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范或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65292.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日常执法检查,仔细核对检验检测环境、检测人员能力、技术规范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行为。近年来,个别质量检验检测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此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企业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延安荣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19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信访局转来的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材料,随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采取宣传彩页、沙盘展示、口头介绍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所售商品房屋套内面积包含的电梯厅、设备平台、飘窗均作为赠送面积不计入房价,实际最终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将电梯厅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价。当事人宣传的半赠送面积是房屋中半封闭式阳台,按照国家规定本应只计算一半面积,属于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居乐业”的观念在国人认知中已经根深蒂固,促使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快速蓬勃发展。但本案中,当事人赠送面积不计入房价虚假宣传行为排挤了竞争对手,为自己增加了交易机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房地产销售领域虚假宣传行为,震慑了房地产天花乱坠的宣传乱象,促进了房地产商诚信经营、依法营销,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杨凌华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办案单位: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2年11月15日,收到移交线索,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总养分≥45%,15-15-15 氨基酸≥5% CaO≥5%)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钾和氯离子不符合Q/YLHY006-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972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化肥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化肥不但达不到农作物对养分的需求,而且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严重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有力确保了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
府谷县新民供销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案
办案单位: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甲醇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汽油抽样基数为1500L(约合1.14吨),进价为每吨8350元(每升6.35元),成本价合计9525元。该批次油品已全部售出,售价每升7.08元,货值金额10620元,违法所得1095元。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府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1277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成品油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用油安全。
汉台区汉运司运达批发市场但军电器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插座案
办案单位: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标称品名为“飞科延长线插座”47个,插座的外包装袋及插孔面分别印有“FIGO飞科”标识和“全新工艺”“慈溪品恒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插座上标示的“FIGO飞科”标识与“FLYCO飞科”注册商标类同,经“FLYCO飞科”商标注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其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插座47个、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件,当事人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利用公众对名牌产品的信赖,打擦边球,侵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案,与权利人联合打假,维护品牌良好形象。同时,普及商标法律知识,督促商家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对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现象起到较好示范作用。
陕西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服务协议附加不合理条件案
办案单位: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1年1月,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实名举报,反映“圈圈到家”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存在逼迫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圈圈到家”网上点餐平台,与平台入驻商家签订协议,部分条款内容为“甲方承诺在外卖平台上只与乙方进行合作,如违反约定,乙方将甲方平台服务费抽成比例提高至18%,且无需通知甲方”,致使一些商家无奈退出其他网络交易平台。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利用服务协议附加不合理条件,损害平台商家自愿选择平台的权利,损害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中,外卖平台以给予商户较低的服务费为条件,要求商户与其签订独家入驻协议并限制商户入驻其他外卖平台,该行为虽然能够迅速提升平台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商户稳固率,却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商户的自主经营权,挤压了其他外卖平台的公平发展空间,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交易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本案查处中,该局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后,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既亮明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的立场,又不至于给企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其健康有序发展保留了余地,体现了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统一。该案入选国家总局2022年网络典型案例汇编,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二等奖。